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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指我校与国外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3+1”、本硕连读“3+1+1”等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曲阜师范大学或本校与国外联合培养院校的学位证书。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条 参加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均应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学校各层次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

  第四条 我校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我校与国外院校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学生联合培养阶段的录取权在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联合培养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按照国外联合培养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六条 参加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根据项目要求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申请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备案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办理赴国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参加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出国前,与学校签订《曲阜师范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九条 参加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章 费用管理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并按我校在校生正常缴纳学费。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下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借有学校贷学金的学生出国学习前应清欠学校所有贷款。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国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补助、评奖评优、党团组织发展等待遇。 

              

第四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十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其学籍按我校在校生进行学年注册。出国前须到教务处办理到外校学习手续。

第十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本科生应选择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返校后无法进行学分与成绩的转换。

第十七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研究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符合曲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选择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应报其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审核和确认,并报研究生处最终确认。研究生处将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照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转换。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到达联合培养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为其指定的联系人。

    第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经常向所在学院指定联系人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二十一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据我校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我校学籍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

 

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继续在我校课程学习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返校手续。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习的学生回国后,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国外课程简介、有证明效力的成绩单及跨校学习学分认定申请等材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我校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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