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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启动2026年度日本政府日本研究博士生奖学金遴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4-25 点击数:

根据工作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继续选派日本研究相关专业人员赴日本攻读博士学位。

2026年度日本政府日本研究博士生奖学金网上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0时至5月9日14时,申请人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于2025年5月9日14时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有关奖学金的具体介绍、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及说明、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

电  话:010-66093572

传  真:010-66093929

邮  箱:ouyafei5@csc.edu.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座13层(邮编:100044)

(二)曲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电 话:0537-4458235、0633-3981778

邮  箱:iec@qfnu.edu.cn

地  址:曲阜校区国际交流合作处202室、日照校区会馆2315室


一、项目内容

1.协议名额

不超过4人/年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选派类别: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人员赴日后一般需在日方院校完成预科学习并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后方可进入博士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长以日方院校要求为准。

留学期限(含预科):一般最长60个月。

3.选派领域

哲学、文学、艺术学相关学科,具体研究方向与日本相关

4.资助内容

日方提供预科、博士阶段的学费并提供留学期限内奖学金资助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具体资助期限如下:

(1)如有预科阶段(日方称预科阶段为研究生或非正式生):最长提供24个月奖学金资助。

※预科资助期限内未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人员,终止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资助资格,须即回国,日方不提供回国旅费。

(2)博士阶段(日方称博士正式生或博士后期课程):一般最长36个月。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申请时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优秀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国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届硕士研究生最迟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硕士学历学位。

6.1991年4月2日以后出生人员。

7.应熟练掌握日语或英语,具有良好的语言学习能力。日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或JLPT达到一级(N1)、J-TEST达到A级者优先选拔。

8.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申请办法

1.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信息平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及“应提交的对外联系材料及说明”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于2025年4月24日0时至5月9日14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网报时,“申报项目名称”选择“国外合作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选择“日本政府日本研究博士生奖学金”。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主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内容逐项做出认定。

2.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需将网报系统内所有材料纸质版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并自行将对外联系材料扫描电子版发送至ouyafei5@csc.edu.cn。

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受理我校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评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参加中日双方评审。通过评审人员将被确定为奖学金留学候选人,获得“第一次选考合格证明书”。

留学候选人根据通知将对外联系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

、联系留学院校

留学候选人凭“第一次选考合格证明书”及经日方审核后的对外联系材料自行联系留学院校,并于2025年9月下旬前将取得的日方院校接收通知书(内诺书或入学许可书)及根据日方院校接收通知填好的留学志愿书电子版一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凡未按时提交日方院校接收通知书,留学候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录取及派出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日方最终的录取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录取人员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时间为2026年4月初。


1.信息平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2.应提交的对外联系材料及说明

3.对外联系材料专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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