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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20 点击数:

   随着办学层次的不断提高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与世界各国高校的交往也日益加强,与我校达成互派留学生协议的国外高校也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外的校际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合作交换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互免学费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交换学生是指通过上款中的校际交流合作项目,我校选派到国外院校学习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通过各学院与国外院校、单位开展的院级交换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校(院)级学生交换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相关院系发布。

   第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采取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项目要求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出国学生名单。

   第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

(三)在校期间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四)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费、住宿费等费用。

(六)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七)出国学生应为在校注册学习的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级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参加假期项目的学生可以从大一或大一以上年级学生中选拔。

(八)承诺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八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交换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交换学生办理赴国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十条 交换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交换留学手续,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出国申请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和缴纳交流基金,统一申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与财务处。经相关单位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四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派出的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定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交换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模块所列出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回校后成绩(学分)互认、学籍审核、及时毕业。

                                      第五章 相关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国外学校不收取学费,但出国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交换学生须向学校缴纳交流基金,用于接收国外交换学生的培养及出国学生的管理,保障交流项目的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互免学费/无奖学金的项目:5000元人民币/年。

(二)互免学费/住宿费的项目: 10000元人民币/年。

(三)其他形式的出国学生交流项目参照上述标准缴纳项目交流费。

该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交换学生须持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具的交款介绍信去财务处交款。然后凭交款凭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国外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是否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由学生本人决定。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出国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根据当地情况购买相应的医疗保险,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意外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交换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十八条 交换学生取得签证后,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国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九条 交换学生到达国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院系分管辅导员,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 交换学生应遵守我国及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及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 交换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在国外学习任务,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返回我校完成学业。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换学生结束国外学习返校后,须及时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向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供在国外学习的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以免影响毕业。

   第二十四条 交换学生所在院系应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换学生向本院老师及同学们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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